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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

| 招商动态 |2016-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与区政府开展招商合作,引进符合罗湖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对于成功引进项目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和区政府确认的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奖励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引荐人的认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中介作用,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本行政区域内落户的行为。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对项目落户进行全程跟踪和促进。

第五条引荐人须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引荐人认定申请表,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等,如需区政府相关部门核实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由区投资推广局认定其引荐人资格。

第六条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单位(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单位(人)或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七条自然人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Fortune》杂志上一年度排名)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的,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或引进其他行业企业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黄金珠宝、经金融管理部门授发经营许可证或是在其指定机构登记备案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按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2%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罗湖区产生重大财税贡献的机构或个人,按照区级财政贡献2%的比例,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获得各类股权投资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进驻罗湖区,或进驻罗湖区3年内获得投资的,根据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给予引荐人奖励,获得1000万元至3000万元投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3000万元至5000万元投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四条在同一年度,累计引进上年度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累计引进10家及以上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上年度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上年度销售规模排名前五位的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对辖区产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行业协会和产业类社团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和区政府审核认定后,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第十八条 引进其他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或辖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对配合罗湖区政府引进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或留住上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辖区企业的楼宇业主,按市场租金指导价格与其引进或留住的目标企业提供的实际年租金差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参照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或引进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按照区级财政贡献2%的比例,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若项目同时满足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多个标准时,则采取“从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委托有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行业协会、专业投资促进机构、房地产顾问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招商引资,区投资推广局拟定工作方案,审定方式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引荐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引荐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引荐人为单位的提供本单位有效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三)引进项目在罗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五)经区投资推广局审核的引荐人认定申请表批件;

(六)凡涉及到纳税额的项目,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七)提供相关数据文件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在罗湖区有实质经营场所和营业纳税。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的项目,奖励申请时限为引进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皆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引荐人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由奖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十条 本区公职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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